【防疫措施】食肆堂食人數放寬至6人酒吧限4人一桌 堂食時間可延至凌晨2時
發布時間: 2020/10/27 14:40
最後更新: 2020/10/27 17:07
新冠肺炎疫情未止,本港連續2日無新增本地個案。港府宣布原定本周四(29日)屆滿的堂食人數,以及食肆「堂食令」等措施將會放寬,包括堂食人數放寬至6人一桌,酒吧則由現時的每枱2人,放寬至4人。另外,食肆可提供堂食時間可延至凌晨2時,並可有現場表演,惟不得超過座位75%,有關措施將於10月30日生效,為期一周至11月5日。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今日(27日)在政府防疫措施記者會上表示,本地疫情在十月初有反彈跡象,近日稍有緩和,惟社區仍有零星個案,市民需要留意,當局現時只可以有限度作出放寬,惟4人「限聚令」的措施及公衆地方「口罩令」等措施將繼續延長。
她稱室內人數限制由4人放寬至6人是配合市民需要,以及考慮到整體經濟及就業問題,強調限聚令仍維持4人是合適的做法,以避免有太多的有群組聚集。她指,雖然今次會放寬部分處所的措施,惟有關措施是有序而針對性,如要求酒吧人士在離開座位時不得飲食等。至於早前放寬本地遊的上限人數,她解釋限聚令的豁免不是沒有條件,強調有關活動是可以管理的,當局亦會留意疫情情況會作出逐步調整措施。
政府最新防疫規定及限制詳情如下(10月30日至11月5日):
1)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
- 延長可提供堂食時間,由上午5時至翌日凌晨1時59分
- 酒吧或酒館及夜店或夜總會内不得有多於4人同坐一桌,其他餐飲業務處所內不得有多於6人同坐一桌
- 餐飲業務處所、公眾娛樂場所、夜店或夜總會及泳池的顧客/使用者人數上限為通常座位數目/可容納人數上限的75%
- 只准於餐桌飲食時不佩戴口罩
- 容許在餐飲業務處所及夜店或夜總會進行現場表演及跳舞活動,但須嚴格遵守有關感染控制措施,包括表演者必須佩戴口罩、在表演者與顧客/觀眾中間須設有隔板作出有效分隔,而且表演者在表演前後均不得與顧客/觀眾接觸或交談
- 容許市民在室內體育處所及公眾溜冰場運動時可不必佩戴口罩
- 繼續暫停開放衞生風險較高的設施,包括蒸汽浴、桑拿設施及波波池等
餐飲業務負責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2)羣組聚集
- 除獲豁免者外,繼續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超過4人的羣組聚集
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3)佩戴口罩要求
- 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即所有公眾地方,除了《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條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在《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二級罰款(5,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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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郭詩詩、陳子謙